1月3日,谷歌在提交給上訴法庭的文件中表示,印度“競爭委員會(CCI)”之前對谷歌做出的1.62億美元的反壟斷罰款,在很大程度上抄襲了歐盟委員會的決定,因此應該撤銷CCI的裁決。
“前后共有50多處抄襲,在某些情況下還是逐字逐句的抄襲。因此,印度CCI未能進行公正、平衡和合理的調查。事實上,谷歌的移動App分發做法是有利于競爭的,而不是不公平和排他性的?!惫雀柙谏显V文件中表示。
據業內統計,2017~2021年,谷歌(Alphabet)、蘋果、Facebook(Meta)、亞馬遜涉及壟斷的案件共149起,其中2021年新增34起。四大反壟斷巨頭中,谷歌涉案數量最多,占其中的1/3,被罰超100億美元,其中超90億美元由“反壟斷先鋒”歐盟貢獻。谷歌也同時坐擁最高單案罰款金額紀錄:2018年7月,歐盟以谷歌濫用安卓操作系統市場的支配地位為由,對其罰款43.4億歐元。
連開兩張罰單
2022年10月,印度CCI先后對谷歌開出兩張反壟斷罰單,一張1.13億美元,一張1.62億美元。
1.13億美元的罰款原由是,谷歌濫用其在應用市場的主導地位,推廣自己的支付系統。CCI方面認為谷歌強制要求在Google Play中上架應用的開發者在付費應用,以及應用內付費服務中使用自家支付系統進行結算,并抽取傭金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當地相關法律。并且該機構還指出,谷歌沒有將旗下YouTube等應用納入相關計費系統,相當于“施加歧視性條件”。
針對這些問題,印度CCI要求谷歌允許開發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統,不得限制開發者以任何方式與用戶交流以推廣其應用和產品,也不得利用通過GPBS生成和獲取的應用的競爭相關交易/用戶數據來提升自身競爭優勢等。
1.62億美元的罰款原由是,谷歌在多個領域中存在與Android移動設備相關的反競爭行為。CCI方面認為谷歌利用其在在線搜索和Android應用商店等市場的主導地位,以及通過與智能設備制造商簽署協議等方式,要求制造商預先安裝自家應用且不得卸載,以保護其Chrome和YouTube等應用的壟斷地位。
在這項判罰中,印度CCI還要求谷歌允許用戶卸載谷歌地圖和Gmail等預裝應用,給予用戶選擇其他搜索引擎的權利,也不得與制造商簽署收入分享協議(RSA)等。
對此,谷歌方面曾回應稱,“Android為每個人創造了更多的選擇,支持了印度和世界各地數以千計的成功企業。CCI的決定對印度消費者和企業來說,是一次重大挫折。它給信任Android安全功能的印度消費者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風險,并提高了他們購買移動設備的成本”。
2022年12月23日,谷歌表示將對1.62億美元的判罰裁決提起上訴,“Android極大地造福了印度用戶、開發者和原始設備制造商,并推動了印度的數字化轉型。我們期待證明這一觀點,并繼續致力幫助于我們的用戶和合作伙伴,”谷歌表示。
如今,谷歌在上訴文件中反駁認為,印度CCI的調查部門大量復制了歐盟委員會的決定,利用了歐洲的證據,而這些證據在印度并沒有得到證實,谷歌要求法庭撤銷印度CCI的罰款決定,該案也將于1月4日開庭。
針對另一項反壟斷罰款,谷歌同樣提出了上訴,目前,該上訴案尚未審理。
印度為何也來湊熱鬧
近幾年來,針對數字平臺的反壟斷在全球范圍內此起彼伏,美國和歐盟充當著領頭羊的角色,此外,日韓等也在積極參與。
例如歐盟的“谷歌三連”。2017年6月,谷歌被指濫用在搜索引擎市場的支配地位操縱搜索結果,被罰24.2億歐元;2018年7月,歐盟又以谷歌濫用安卓操作系統市場的支配地位為由,對其罰款43.4億歐元;2019年3月,歐盟因谷歌濫用在搜索引擎市場的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對象,排擠互聯網廣告服務領域的競爭對手,對其罰款14.9億歐元。
日韓等國家也在積極推進反壟斷。2021年9月,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也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決定對谷歌處以2074億韓元罰款。其表示,谷歌阻礙三星等手機制造商生產搭載定制版安卓操作系統的手機,限制其競爭對手開發的操作系統進入市場,遏制了創新。
同在2021年9月,蘋果在日本市場作出讓步,允許部分應用程序用戶繞過App Store,到外部網站進行支付,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JFTC)也正式結束了對“蘋果稅”五年的反壟斷調查。
相比之下,印度的動作顯然要更晚一些。
2021年12月,印度CCI宣布針對“蘋果稅”對蘋果開展反壟斷調查,盡管蘋果反駁其在印度的市場份額僅為0~5%,遠不及安卓系統95%以上的市場份額,CCI則回應表示調查重點是“蘋果對App開發者濫用其權力, 而不是在消費者的方面”。
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王先林向本報記者指出,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需要和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一個國家是否需要反壟斷法,是由其是否存在和需要市場機制以及其市場競爭的實際狀況所決定的,而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經濟體的規模大小并沒有必然的聯系。
“從歷史上看,美國在1890年制定《謝爾曼法》時,其經濟發展水平也不能說已經很高,也只是因為其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迫切地需要這樣的法律,其他國家的情況也大致如此。原來以為像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這樣規模較小且自由化程度高的經濟體可以不需要反壟斷法(競爭法),但是兩者后來還是分別制定和實施了《競爭法》和《競爭條例》。從這個角度來說,包括印度在內的所有國家都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實際上,印度在金磚國家中是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最早的國家之一?!蓖跸攘指嬖V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中國社科院亞太與全球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劉小雪指出,自2014年莫迪上臺后,印度就認為世界范圍的貿易自由化、便利化安排在削弱發展中國家政府的政策空間。為此,它堅持發展中國家完全有理由要求一個與發達國家不對等的貿易自由化時間表。不管是在WTO框架下的貿易談判還是如RCEP的區域性經貿安排談判中,印度都不愿放棄此原則做任何利益妥協,以致過去7年新德里沒有簽署一份關于貿易自由化安排的協定。
印度的這種保護主義也體現在數字經濟領域。例如,2020年印度與南非一起向WTO提交了一份《關于暫緩征收電子商務關稅的范圍及影響》的報告,印度在報告中明確反對將免關稅的范圍從數據傳輸本身擴大到數據傳輸內容,即數字產品上,理由是這不僅有可能扼殺發展中國家稚嫩的數字產業,而且在即將到來的3D時代會對發展中國家的制造業構成毀滅性打擊。
除了薅外企羊毛的傳統藝能,對于數字經濟相對比較弱的印度,反壟斷或許如同歐盟棒打硅谷巨頭一樣,其意更在于在扶持本土數字平臺發展,“從國家(區域)利益出發也很正常,就像歐盟一樣?!蓖跸攘直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