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披露的一則信息顯示,王某明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據了解,王某明原為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中山路支行行長,2018年底因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被捕,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此外,法院責令王某明與其他幾名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單位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人民幣1.86億元,還有多名原銀行員工也因卷入其中獲刑。
券商中國記者梳理幾份早期披露的裁判文書發現,王某明所犯案件背后或涉多起個人存單質押糾紛。據黑龍江銀監局此前披露,王某明還對其所在分行存在“個人存單質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違規核?!钡倪`法違規事實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原支行長犯詐騙罪被判14年
據裁判文書披露,王某明于1972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鶴崗市,大學文化,本是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中山路支行行長。
2018年11月7日,王某明因涉嫌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此外,王某明的4名同事王某琬、胡某偉、徐某瑤、于某鵬也于同日被捕。這四位被捕員工彼時均是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中山路支行公司部客戶經理,原因都是涉嫌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經法院判決,王某明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其他幾名被捕員工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到三年,緩刑三到五年。
此次,本已鋃鐺入獄的王某明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成為“老賴”。
六人遭責令退賠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1.86億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王某明的判決中,還有一條——法院責令王某明與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刑初125號刑事判決書中的5名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單位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人民幣1.86億元。
根據此條判決,券商中國記者發現,王某明所犯案件背后或涉多起個人存單質押糾紛,而此類存單質押糾紛案件過去兩年曾多次引發公眾關注。
法院責令與王某明共同退賠1.86億元詐騙款的另外幾名被告人,其中之一名為張某琚,曾是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中山路支行的員工。根據早前的一份裁判文書披露,這幾名被告人曾共同卷入一起5000萬元個人存單質押案。
具體為:存款人吳某晶于2016年在該支行購入一年期個人大額存單,存單到期后,該支行告知吳某晶所購大額存單已為某建筑公司質押,并拒絕兌付。
在上訴中,中信銀行方面表示,前述被告人之一按照存單數額8%的比例支付了貼息款,收到貼息款的另外幾名被告人按照1%-1.5%的比例扣除一定數額的中介費用后,又將貼息款通過其下級社會金融中介人員分發給大額存款人。
但由于存單質押合同上無吳某晶的簽字,公證書是偽造,也不能確定其是否取得貼息款及具體數額,法院最終判定,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中山路支行應當按照存單約定支付吳某晶存款本金和利息。
2018年,恰在王某明被捕這一年,其所在的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還因“個人存單質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違規核?!?,被重罰過400萬元。
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王某明對該項違法違規事實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張某琚負有直接責任,李蒼負有管理責任;黑龍江銀監局對王某明作出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0年,對張某琚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李蒼作出警告。
校對:高源